"lizhaoxian"對不起無法回答你的問題,
我只能說我想到是否能使用銀行 信託 的方法,
期待有其他專業的大大回答你的問題。
"chanyu"因家兄過世,家有未成年幼兒,其配偶又難以信賴(花錢闊綽、怕小孩還沒成年就花光遺產,影響到小孩),因此在家兄病逝前,家姊就先私下將家兄的部分現金另存,之後用我與家姊名字開一聯合帳戶,金錢存入,家姊心慈,每個月還固定轉帳2千給孩子當教育基金。
現在家姊則希望我將此筆存款代為投資基金,但我上網搜尋,發現"台灣並沒有提供共同投資帳戶的服務,每個基金、股票帳戶的開戶人只能有一人"。這樣一來我是不是就無法用此帳戶來代操基金?
家姊是說不然把錢轉到我戶頭讓我代操,但我覺得把錢轉進來,日後會有爭議(例如嫂子質疑我盜用孩子的錢、中飽私囊什麼的)。
請教各位大大,是否有基金平台是可以用聯合帳戶開戶的?或是有更好的方法?
"making99""chanyu"因家兄過世,家有未成年幼兒,其配偶又難以信賴(花錢闊綽、怕小孩還沒成年就花光遺產,影響到小孩),因此在家兄病逝前,家姊就先私下將家兄的部分現金另存,之後用我與家姊名字開一聯合帳戶,金錢存入,家姊心慈,每個月還固定轉帳2千給孩子當教育基金。
現在家姊則希望我將此筆存款代為投資基金,但我上網搜尋,發現"台灣並沒有提供共同投資帳戶的服務,每個基金、股票帳戶的開戶人只能有一人"。這樣一來我是不是就無法用此帳戶來代操基金?
家姊是說不然把錢轉到我戶頭讓我代操,但我覺得把錢轉進來,日後會有爭議(例如嫂子質疑我盜用孩子的錢、中飽私囊什麼的)。
請教各位大大,是否有基金平台是可以用聯合帳戶開戶的?或是有更好的方法?
電腦網路無法告訴你的,何不直接打給平台客服詢問? 電腦終就是人設計的,再強大,也有想不到的案例,也許大部分的平台都沒考慮到,剛好給他們一個刺激。
不過,做為小孩教育基金或生活費的一筆金額,適不適合拿來操作基金,也許也該想一想,因為不是穩賺的!!
"我是布魯斯"怎麼我滿腦子只想到可能會有法律的問題?令嫂知道有一筆令兄的錢存在C大與令姊的聯合帳戶嗎?
就算不特別處理,令嫂亦可能控告兩位刑法之侵占、或民法之不當得利?例如:令嫂主張令兄生前所剩財產不只帳戶內之金額 ... 等等。一般而言,當媽的不會不替自己的小孩想,也有人在親屬過世後常常會一夜之間長大 ... 不信賴令嫂跟不信賴令嫂的理財方式,完全是兩回事。當然,也不排除有人棄子女於不顧,只顧著自己享樂的 ... 這世上除了太陽不會從西邊出來以外,甚麼事都可能發生。
看來已成功開立銀行聯合帳戶,至於是否有基金平台是可以用聯合帳戶開戶,常見的平台就那3家 (鉅亨網、基富通、先鋒),打3通電話問客服或許就解決了,搞不好官網上的Q&A也有。
有無可能開誠布公,若C大對自己操作還算有信心,每月固定寄發月報,金流得以全程追蹤?再者,代操最被容易有爭議的是在大跌段,因為帳面上是虧損的 (出資者通常是與上一個周期、而非與原始金額相比較),所以勞退由政府代操,若與虧損,政府還要倒貼,以達到兩年期定存利率之最低獲益保證。
回歸到法律層面,或許C大與令姊該花點小錢找律師諮詢一下,排除法律方面的疑慮,或至少心裡有個底,因為很多法律的細節不是我們表面看到或自己想像的那個樣子。免得原本是美事一樁,最後卻弄得一身腥。一千塊是我在新竹實際問過的費用,不限時間問到飽,其他地方不確定費用如何?
"chanyu"鉅亨網、基富通(先鋒我倒是沒查過)的Q&A跟客服都試過了。
=> 電話轉到斷掉也不會太意外,因為是高難度的題目,之前有強友去電問銀行基金質押的程序,也是碰到這樣的狀況。開立銀行聯合帳戶已屬少見,再去連結平台進行交易,就更少見了。何不轉個彎,考慮直接在開立帳戶的銀行交易基金?或許是一條可行的選項。有些時候未必要把手續費率看得那麼重,還是有不少強友是在銀行交易的,例如Jack阿北 ...
說是代操,但因事關孩子日後教育或創業基金,因此我是想參考穩基金,只挑選一兩支長期持有,不敢買波動大的標的,家姐覺得只要勝過定存就好,期望不高,穩定就好。
下午跟家姐討論過,替代方法就是轉入一個沒在使用的銀行帳戶,再以此人身分開基金帳戶,但因我已在上述兩基金平台開戶,因此只能開家姐的帳號。
至於法律部分,因為是家兄生前同意領出,並授意家姐託管,所以家姐認為並非遺產,謝謝布大善意提醒,我再建議家姐是否再找律師諮詢看看,感謝!
=> 其實,法官並不會管有沒有漏繳遺產稅,就像房屋借名登記,法官只管是否有足以證據可資佐證借名的事實,不會去探討是否因借用人所衍生的其他法律或逃漏稅問題 (應該說,若有其他法律問題,也會是另一個案子,由另一個法官負責)。所以,我的重點不是在遺產稅,關於 "家兄生前同意領出,並授意家姐託管",可能是事實,但華人通常在親屬之間少以正式契約或文件為之,但若上了法院,空口無憑,屆時可能會碰到無法證明的難題。
我想說的是 (我自己的想法):動機對了,但方法或過程不對,可能就會導致與原本期待相反的結果。例如:動機是為了小孩好,但若父母採取的方法是事事順著小孩的意,結果可能就是養出媽寶或爸寶 ... 這是我常用來跟別人解釋 "動機、過程、結果" 論的例子,擺在這裡或許不是很洽當,但至少是常見的實例。
C大並未回答令嫂是否知道有那麼一筆錢的存在 ... 其實,是否在版上回答並不重要,但把所有想問的題目想好 (多想幾個無妨,即使非跟法律直接相關,頂多律師跟你說他無法回答),花個小錢找律師問清楚是絕對值得的。幾年前我是為了預立遺囑,才去找律師弄清楚有效遺囑的形式及其他細節。
"我是布魯斯"怎麼我滿腦子只想到可能會有法律的問題?令嫂知道有一筆令兄的錢存在C大與令姊的聯合帳戶嗎?
就算不特別處理,令嫂亦可能控告兩位刑法之侵占、或民法之不當得利...
Investment success doesn't come from "buying good things",
but rather from "buying things well"
(投資成功不是因為買到好東西,而是因為「買得好」。)
~by Howard Marks,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: Uncommon Sense for the Thoughtful Investor
"number"現在可以GOOGLE到很多免費法律諮詢的管道,可以打電話詢問
https://www.legalaffairs.gov.taipei/New ... D4A8512071
https://www.laf.org.tw/index.php?action=apply&cid=183
http://www.sinsiang.com.tw/telephone-legal-advice.php
"chanyu"另外,我昨天有查到,家族成員侵佔罪提告,需在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,家兄病逝已2年以上,因此應該無法提告了。
常見家族間構成侵占罪的案例:
家族間因為有一定的信賴關係,因此較常會出現協助保管財產的狀況,不論是現金還是土地均時有所聞,而家中長輩若因身體不好更是常有將財產預先交由某一名子女託管,此時應注意,協助託管財物之人此時僅有保管責任,若是見錢眼開,擅自將財產花掉,或是未經同意給第三人,都會成立侵占罪,實務上許多的家族糾紛也都是由此而來的。
至於家族成員侵佔罪提告的注意事項,因為屬於親屬間犯侵佔罪,法條有特別規定屬於告訴乃論,因此有告訴權人(被害人、配偶等)知悉有侵占事實以後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,時間過了刑事犯罪部分就不能追究了,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遭侵占之財產。但若是家中長輩因年紀過大、失智等因素,無法自行提告,則可由家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。
"本來無一物""chanyu"另外,我昨天有查到,家族成員侵佔罪提告,需在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,家兄病逝已2年以上,因此應該無法提告了。
常見家族間構成侵占罪的案例:
家族間因為有一定的信賴關係,因此較常會出現協助保管財產的狀況,不論是現金還是土地均時有所聞,而家中長輩若因身體不好更是常有將財產預先交由某一名子女託管,此時應注意,協助託管財物之人此時僅有保管責任,若是見錢眼開,擅自將財產花掉,或是未經同意給第三人,都會成立侵占罪,實務上許多的家族糾紛也都是由此而來的。
至於家族成員侵佔罪提告的注意事項,因為屬於親屬間犯侵佔罪,法條有特別規定屬於告訴乃論,因此有告訴權人(被害人、配偶等)知悉有侵占事實以後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,時間過了刑事犯罪部分就不能追究了,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遭侵占之財產。但若是家中長輩因年紀過大、失智等因素,無法自行提告,則可由家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。
提醒一下chanyu大,
刑事訴訟法第237條:
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
刑法第80條第2款:
追訴權,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:二、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,二十年。
( 追訴權,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,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。 )
所以只要在20年內,令嫂知道這事,都是可以依刑法第335條侵占罪,提起告訴的。
( 當然,成立與否,就看法院的裁判了。) 所以,最好還是保護一下自己。
chanyu大與令姐的手足之情令人動容,我也很能理解你們的心情,易位而處,可能也會做一樣的事。
但就法論法,
那筆錢的所有權是令兄的,其過世後,就屬於遺產,應由令嫂和令姪繼承。
至於令嫂是否有能力善用或敗掉,那就是他們(所有權人)的事了。
BTW,前面有人提到民法第1148條之1:
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,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,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。
( 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,繼承人在 1. 遺產稅 2. 對債權人 3. 對繼承人間,分別有不同的規定。 )
前提是 繼承人 受贈與時才有適用,chanyu大並非是繼承人,故並無本條文適用之餘地。
"我是布魯斯"人生的問題有時真是難解!
或許C大的顧慮也是對的,假設賭上一把,當作這份被隱藏的善意資產很有可能不會被發現,但是:
- 會不會兩個小孩最需要用錢可能是在受高等教育之前?至於當成創業基金 ... 先勸C大別把夢想做那麼大!
- 一定需要念大學、受高等教育嗎?或許絕大部分的人都認為在這個年代,大學學歷已是基本,但我曾幾次問那無心唸書的兒子要不要考慮先就業,因為漫無目的,只是跟著大夥兒一起去唸大學,不只浪費錢、更浪費寶貴的四年
- 就算要唸大學,一定無法自力完成嗎?現在助學貸款很容易辦,學雜費部分一定不成問題,生活費部分好像看是否為中低收入戶,甚至自己打工賺錢也行
- ...
若C大與令姊還是打算好好運用、操作這筆錢,以便日後為令侄所用,那麼完整地保留金流紀錄是絕對必要的,至於用C大個人或是兩人的聯合帳戶買賣基金已經不是絕對性的問題,頂多就是一個人被告、或是兩個人被告的差別而已,不會因為可以用聯合帳戶扣款,兩位就不會被告,看來是完全搞錯方向了。除了錢會在銀行和基金帳戶兩邊跑來跑去,如果把部分金額交給令嫂或令侄應用時,應以轉帳、匯款為之,並另做書面紀錄 (人的記性通常不可靠),而非交付現金,除非還要他們簽收款單。
諸多細節,需要C大好好仔細想想,至少還有令姊可以商量 ...
"我是布魯斯"保留完整金流紀錄,是萬一真的要上法院時,有助於C大證明自己的清白。
金流除了流出用以購買基金 (有些銀行的存摺就會自動註記買賣基金) 外,任何流出項目以 "會留下紀錄的方式" 為之;另外,最好是持續注資的動作,就算減到一千也無所謂,因為這能讓檢察官或法官形成心證:哪有意圖侵占者還要自淘腰包補貼的?
固然檢察官或法官可以調資料,但也怕有些司法官因為工作量過大 (幾乎都過勞) 而偷懶、便宜行事 ...
"Vivihappy"(因為有時會聽廣播,fb剛好跳出今天預告,也許有些幫助,並非業配)
強大,強編
如有不妥,請刪文
Investment success doesn't come from "buying good things",
but rather from "buying things well"
(投資成功不是因為買到好東西,而是因為「買得好」。)
~by Howard Marks,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: Uncommon Sense for the Thoughtful Investor