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我是布魯斯"民法雖規定債權人不得主張超過20%部分的利息,但據聞民間當鋪依當鋪法則常可以拿到20~30%的息,何以致之?例如:C拿了一顆價值200萬的鑽戒去典當,當鋪估價後肯借100萬,但當下利息先收,可能就只給出70萬。利息都先入袋了,就沒有所謂主張不主張的問題了。另外,借錢去從事高風險投資,這在大部分保守的軍公教 (包括司法官) 眼裡,可能跟拿去賭馬差不多,意即,無所謂"趁人之危",當然就無涉刑法重利罪 (需"趁人之危"+"重利"同時成立時)。若是家人得重症需醫藥費,可能還說得過去。24萬的金流只有4%,借一個月年化48%、利息分兩個月還清,年化24%?後者肯定不是重利 (否則都有1.68%的信貸了,年化6%就已經重得可以了),前者不一定。
碰過傳說的「九出十三歸」
借出一萬元,金主先扣一千,借款人實拿九千,每十天還一千元利息,一個月就是還三千元,金主借九千出去,拿一萬三千元回來,就是「九出十三歸」
誰要借這種錢?不一定是沒有錢的人,有些是急著用錢但當時銀行領不到錢,例如半夜拚交保,或是財富不能曝光的交保經濟犯
半夜拚交保,隔天領錢馬上還呢?也是九出十三歸,不會因為只借一天利息只有十分之一
這些高利在字據上不會有利息字樣,業者也堅稱不是利息,而是違約金